被告平安保险禄丰支公司、杨**共同辩称,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答辩人在(2021)云23民终****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自愿补偿王**、朱*芝148284元后向答辩人主张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楚雄中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被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公众责任保险”第三条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被答辩人的主张不满足保险法规定的责任保险构成要件,答辩人依法不负有法定的保险责任,不应承担理赔责任。最后,根据“公众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约定:“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本文书还有4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