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8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或依法改判;(不服赔偿数额为17900.5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结合被上诉人的病情和临时医嘱记录单以及长期医嘱记录单来看,被上诉人存在挂床现象,被上诉人的治疗项目和其伤情不符合,应扣除未实际治疗的住院天数。临时医嘱记录单和长期医嘱记录单中,真正用药的开始日期为住院日期2021年7月27日,结束日期为2021年8月1日,总共6天时间,从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8日中间仅在2021年8月12日和2021年8及2021年8月16日显示有开具口服药物,...(本文书还有4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