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某**因与被上诉人艾**、张**、张**、张**(以下简称艾**等四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艾**等四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人某**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张**委托他人代为投保,艾**等四人提交的保单足以证明代理人将投保资料交付给了张**。艾**等四人称没有收到保险条款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理。另,保险单重要提示栏中明确提示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一审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人某**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事实不符。因无证驾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人某**无需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艾**等四人辩称,本案是人...(本文书还有2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