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乙**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甲**不确认乙**提交的对账单、收货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乙**称曾通过微信发送对账单给甲**,但未提交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而且乙**提交的对账单上没有甲**的签章,无法证明与甲**有何关联。乙**也没有证据证明收货单上“李*”等人是甲**的员工,甲**对此亦不予确认。乙**提交的转账记录与本案无关,甲**对石某、徐某向乙**转账的情况并不知情,且与本案无关。乙**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到乙**的工作人员在催款,但这与案涉交易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综上,乙**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案涉交易的相对方是甲**,也不能证明甲**存在欠款的事实,一审法...(本文书还有3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