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人***(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行赔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与本院同期受理的赖金水等人分别诉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50案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类同,本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51宗案件合并审理。
原审查明,2015年9月30日,因实施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三亚市政府作出三府〔2015〕185号《关于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85号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海螺路,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凤凰路,北至荔枝沟路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940亩,需征收房屋面积约130万平方米;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主体为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该决定及三府办〔2015〕270号《三亚市人***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东岸村...(本文书还有3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