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杨**因与被告三亚市人***(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期间,因本案与本院同期受理的原告王*涛等人分别诉被告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54案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类同,本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55个案件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原告杨**、杨**、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三亚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杨**、杨**共同诉称,2016年7月,三亚市政府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即组织上百名人员强行征收并拆除了原告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东岸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岸村委会),建于2007年的1648.36平方米的家庭住宅,并声称其已作出三府〔2015〕185号《三亚市人***关于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85号征收决定)及《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东至海螺路,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凤凰路,北至荔枝沟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进行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强征之后,三亚市政府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房屋征收补偿。原告认为,三亚市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理由如下:一、三亚市政府征收东岸村**号亩集体土地进行商业开发,依法应报经国务院审批而未报。二、三亚市政府征收原告房屋时未告知185号征收决定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救济权利。三、三亚市政府未经补偿即强行拆除原告房屋,违反了\"先补偿...(本文书还有6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