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某**、贾**、谭**及一审被告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在双方对账结算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未施工、欠付工资未支付为由扣减相应的费用合计17056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刘**与被申请人已经就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被申请人应付工程款1062868.8元,扣减结算后又支付的10万元,下剩工程款为962868.8元。(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刘**个人明细账》(以下简称《明细账》)备注内容所涉费用证据仅是其单方制作,费用支出未向刘**告知,也未经刘**确...(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