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8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南京鼎某*****(以下简称鼎某甲公司)、南京鼎某*****(以下简称鼎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某甲公司、鼎某乙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判令周**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周**并非在鼎某甲公司完成购房合同的备案后才能办理贷款手续。周**在预售合同签订时即可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机构亦可预先审核贷款手续,预售合同的备案仅仅影响贷款的下款,即预售合同完成备案后,贷款机构方可放款;二、预售合同关于购房余款的付款期限为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130天内,并非预售合同备案之日起130天内;三、装修余款应按照购房贷款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到鼎某甲公司账户之日起...(本文书还有3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