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715.60元、误工费10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护理费9924.20元、营养费6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3539.8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31日9时50分,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蒙dx××**号吉利牌轿车,沿红山区哈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百***小区门前的交通信号灯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红灯亮通过路口时,与原告骑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相撞,致毛**爱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本文书还有2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