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畅*与被告夏**、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和被告夏**及被告胡**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年19日利息为11866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利息为48766.67元;利息计167433.34元),合计为567433.34元。2、判令被告胡**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告和本案的被告夏**二人之前不熟悉,该笔借款是通过原告家里的亲戚董旭东...(本文书还有1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