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仕融资******(以下简称维仕公司)与被告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维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许*偿还担保债务25,305.14元及违约金2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维仕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12月8日,许*与案外人中国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许*发放金额为70,000元,月利率为0.9%的贷款,许*承诺自次月起连续36个月以2,574.44元分期向a公司偿还本息。维仕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同日与许*签订了《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其就该贷款的本息...(本文书还有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