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65530元(包括施救费2160元、拖车费950元、路产损失5410元、车辆损失251010元、车辆评估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17日就浙g******号车辆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一份,保险单号为pda*****************17,车辆险别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司机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58000元且已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本文书还有2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