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谈**、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谈**、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的下列损失:医疗费110,321.35元(包括仁济医院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及被告谈**垫付的医疗费3,091.99元,被告谈**另外垫付的1,601.71元医疗费在之前的保险理赔中已获理赔)、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736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9,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残疾赔偿金572,192元(79,610元/年乘以20年乘以36%)、物损(助听器)23,660元、辅助器具费(约束带)60元、日用品费974元、衣物损500元、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谈**承担赔偿责...(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