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宗**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某某保险焦作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2000元,诉讼费某某保险焦作支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人某乙公司辩称,根据庭前证据交换人某乙公司认为,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在人某乙公司投保的是商业三责险,在核实驾驶员车辆的驾驶证及行车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人某乙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路产损失证据不足,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由河南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来看,该报告的委托人并不是本案的原告,即使原告和该委托人同属于河南某某集团的二级单位,但人某乙公司认为该结果仍不具有参考性,在高速公路路产案件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损失清单中均没有事故车辆驾驶人的签字,所记载的受损的具体内容不明确。在评估过程中也没有通知驾驶人,因此人某乙公司认为该评估过程在程序上明显有瑕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1月11日21时36分,宗**驾驶鲁某****号小型客车,沿连霍高速行驶至连霍高速...(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