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洮南市二***诉被告年**、第三人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年**不服判决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吉08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号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洮南市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被告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丈夫刘*国(已故)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要求解除第三人李*与被告丈夫刘*国(已故)于2013年就前述土地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3.要求判决被告年**及第三人李*将前述土地返给原告;4.案件受理费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在吉林西部开展河湖连通建设的总体部署,经洮南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吉林水利勘查设计研究院实地规划设计,并报请国...(本文书还有4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