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兴海县顺*********、青海海南**********、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拉本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海县顺*********(以下简称顺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被告青海海南**********(以下简称海南四通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顺铭公司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2.依法判令顺铭公司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的利息229407.69元、复利7015.76元,以上1、2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5236423.45元;3.依法判令顺铭公司以未清偿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的标准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支付2022年4月7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依法判令顺铭公司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176元;5....(本文书还有5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