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胡林蓉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与被上诉人张**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同时支付律师费12万元”,并判决驳回张**一审该项诉讼请求。王**与张**之间因合作投资址在厦门市湖里区xx里xx号地下**层x个车位过程中所形成的资金借贷纠纷,经由双方结算及一审法院审理确认,截至2021年6月10日,王**尚结欠张**投资资金515,441.1元及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利息。王**对此没有...(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