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立即归还钟**625**元和支付以62530元为本金从2022年7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4倍计的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为7227元);2.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林**负担。事实与理由:钟**与林**合伙经营长汀至珠海大客车(粤c1****),因高铁开通双方终止经营,由于以林**名字向珠海运输公司交纳押金,所以押金直接退回到林**处,按股...(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