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9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上海贤旭******(以下简称贤旭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贤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贤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贤旭公司为维权花费购买费20.8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另外还有上诉人为此支出的调查费,调档费等,而一审法院判决陈**应该承担的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加在一起才1,400元。上诉人天猫与京东旗舰店印有涉案商标的裤子和...(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