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毕节市金********(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金海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故中止诉讼。本案恢复诉讼后于2022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金海大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2月8日,原告经过亲友推荐并缴纳三百元培训费后进入被告公司从事酒店保洁工作。原告到被告处上班以来,被告从*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4月21日,被告将其经营场所租给他人开百花康复医院,致使原告失业。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毕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75-****号仲裁裁决,...(本文书还有2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