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徽享*******(以下简称徽享家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以下简称宝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宝鹰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宝鹰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宝鹰公司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皖18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通过云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徽享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姿文及宝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徽享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83096.4元,并承担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本文书还有2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