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广*市佳**********(以下简称“佳乐公司”)、第三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佳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签署的《楼宇认购书》;2.被告立即退还购房款2200273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利息以2200273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楼宇认购书》(编号**),约定被告将位于番禺区××村镇××大街××号远通半山国际中心**栋**栋**房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2200273元。原告已经全部付清房款,被告至今未予交房。经2019年8月20日番禺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及2020年6月4日广*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结果显示,案涉**房目前仍处于未预售、未签订合同、未确权、抵押状态。2019年9月5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函》,要求被告“于收到...(本文书还有5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