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顾*。
在上海市静安区少年村路**弄xxx号**室,与夏某谈妥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夏某5克冰毒,并将随身携带的净重0.46克冰毒1包交给夏某。随后两人出门至**号楼附近,顾*收取夏某人民币6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上述缴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已由公安机关收缴。顾*到案后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抓获,次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24日14时许,其与顾*在上海市静安区少年村路**弄xxx号**室郑*某家中,其问顾*有没有冰毒卖,...(本文书还有1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