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53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男,197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女,198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丙滨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张**、闫**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4)鲁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某丙滨州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4)鲁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分析本案保险合同条款,涉案保险合同性质应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下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据此,一审法院亦认可案涉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保险合同,应以案涉保险的投保人即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应承担的给付被上诉人救助金数额作为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但一审法院并未准确理解案涉民生灾害保险民生救助的特殊性,亦未仔细审查案涉保单特别约定部分。1、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是根据(鲁政办字2019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本文书还有5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