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袁**、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宜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袁**、被告某某宜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赔偿原告损失163674.65元;2、判令被告某某宜春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注: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袁**驾驶车牌号为赣c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华林中路行驶至华林中路华林大桥旁变道时与原告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第360983**********786号...(本文书还有2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