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对柳*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对柳*的各项损失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柳*对某甲公司的上诉辩称,1.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柳*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被告之间的责任比例如何分配,与我方无关,也不应影响我方的赔偿数额。2.大药房出具的3520元发票,柳*有明确医嘱。因为柳*在疾病没有治疗的情况下回去休息,是需要在当地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在当地医院有明确医嘱,是需要这些药品,虽然伤者是在其工作单位购买,但是仍然需要支付费用,法院对该费用的认定真实、客观,应当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朱*、某某物流公司、东方某某公司、李**、张**、人某丁公司、王**、王**、人某戊公司均未予答辩。
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160392.39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一变更为:赔偿数额变更为166516.48元。
一审认定,2022年6月6日16时18分许,被告王**驾驶鄂n8****轻型仓栅栏式货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沪渝向1039km+100m时,与被告李**驾驶的皖lr****轻型厢式货车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皖lr****轻型厢式货车停于慢速车道,鄂n8****轻型仓栅栏式货车停于应急车道。16时34分许,朱*驾驶苏cl****/皖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板半挂车沿慢速车道行至该路段,在由慢速车道向快速车道避让前方车辆时,撞上快速车道内梅*驾驶的鄂qe****小型轿车,并将苏cl****/皖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板半挂车推挤至中央隔...(本文书还有6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