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万**、吉林省某*********、镇平县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万**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损失总计3579959.92元及利息(利息以357995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依法判决吉林省某*********对欠付工程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决镇平县贾******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保全、鉴定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日,原告与万**签订《南阳乡村振兴项目承揽框架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镇平县贾宋镇桥西村、张楼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包工包料,单价为真石漆66元/㎡、红砖墙36元/㎡,以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按照施工进度的60%在4个月内打第一次进度款,之后按照工程进度每月...(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