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迟**因与被上诉人简*、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蚌埠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市政)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迟**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简*仅返还20万元投资款系适用法律错误,也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和双方的约定。本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总价款1535105元,扣除237432.84管理费后实际应付款项为1297672.16元,迟**收到20000元工程款,剩余1277672.16元全部被简*个人私吞。《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及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后合伙人依据合伙合同约定或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本文书还有4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