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欧艺**********(以下简称安徽欧艺公司)与被告宿州三巽******(以下简称宿州三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欧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张**,被告宿州三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欧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47万元(暂定,具体以鉴定后确定)及逾期付款利息10万元(利息暂以14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保证金1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万元(利息暂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有权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
请求分别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