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韩**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刘**只是案涉交易的中间人,故而刘**不是案涉法律关系的合同相对方,案涉法律关系基于韩**与案外人。(二)本案存在程序错误。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刘**列为被告属于主体错误。(三)1.原告主体存在错误,根据韩**的起诉状,本案应以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2.本案既然认为是一个无效合同,那么即便是按照一审认定的法律关系,相关费用支出应该在费用中予以直接扣除。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特提起上诉。
韩**二审未作答辩。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