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寇*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某环***********、宁夏某环*******劳*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县人民法院(2024)宁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被上诉人宁夏某环***********、宁夏某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贺*县人民法院(2024)宁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撤销原判;原审法院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标准进行计算,且将平时支付的工资进行抵扣也是错误的,不应当予以扣除。2.上诉人因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受伤,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关系。上诉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均是正确的,而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关系与事实不符,并且判决未支持上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诉人一审主张均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的用工合同,被上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其与劳*者签订的合同,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宁夏某环**********...(本文书还有6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