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瀛海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诉请及事实和理由。
被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辩称,借款事实存在,担保事实存在,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因市场经济不好,企业经营困难,希望原告降息,免除罚息及复利。
被告李*、孙**、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瀛海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瀛海公司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3日;借款用途为采购玉米;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5基点;首期浮动年化利率为3.95%;第3款约定: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第4款约定:对逾期或未...(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