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0元及截至2021年9月21日的利息2042.65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计算的利息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工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8日,被告梁**申请开立理财金账户并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2020年9月16日,被告梁**申请“融e借”业务,《“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本文书还有1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