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将原判决改判为“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强力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193450元,不承担资金占用费”;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管桩购销合同》(合同编号:km××××002)中的约定“款项的支付均以业主向甲方按时付款为前提,业主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期限相应予以无息顺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前的合同合法有效,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因业主迟延付款而引发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付款时间予以无息顺延,该约定属建筑领域常见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属合法有效的风险共担约定,被上诉人作为项目属地企业和项目参建单位是对项目上游合同付款条件、业主方资信情况知悉,从**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共担风险,真实有效应予遵守并执行在涉案项目建设中,业主方付款比例为63.33%,存在严重的迟延付款行为,一审法院突破合同有效约定,酌情认定应当由上诉人按照“以11934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本文书还有5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