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公司)、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延吉分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向张*返还费用6320元,并由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与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签订《2022年网校事业部吉林网校事业单位笔面试0a0新思想研学冲刺集训协议班》,该协议载明:如张*考试(笔试)未通过,某公司承诺全额返还培训费,该协议签订后,张*依约支付了培训费用15800元。笔试结束后张*未通过笔试进入面试,后要求某公司返还培训费用,与某延吉分公司口头约定以分期支付的形式返还费用,某延吉分公司...(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