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燕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殷*、吴*,被告李*,被告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22年8月2日16时20分许,李*驾驶冀a7****小型轿车沿817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堤向东右转弯时,与原告李**由东向西骑行的车牌号为冀at0****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331.87元,后变更为96016.87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李*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针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因事发时李*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的行为,根据商业...(本文书还有2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