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某某**与被告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卓**向福州某某**支付款项为103000元及尚欠付款项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为7020元【自2022年1月起拖欠款项为7000元,以3000元/月递增,自2022年1月起至实际还清款项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4倍计算利息为7020元(2022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1年期lpr为3.65%)】;2.依法判令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费用。审理中,福州某...(本文书还有1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