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某**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某**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异议,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一审法院另查,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引证商标仍处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某**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或相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本文书还有1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