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射阳捷阳******(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捷阳公司”)、江苏昶驰******(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昶驰公司”)、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中国人民****************(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民财保嘉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捷阳公司、昶驰公司、人民财保嘉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9540.21元、住院伙食费1100元、误工费24616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760元、车辆修理费76914元、车辆评估费3800...(本文书还有3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