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5****111);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8418.68元、利息14624.37元、罚息638.36元(截至2023年12月23日止,此后利息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计算,同时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15516元及其他相关费用;4.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碧园·印象桂林**幢**单元**层**号房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本文书还有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