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暂定20万元;合计40万;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石**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利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2849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1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