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邵**、李**、黄**与被告上海市奉******(以下简称奉贤医院)、被告上海交通***********(以下简称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邵**、李**、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与罗**、被告奉贤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以及被告新华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邵**、李**、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市奉******赔偿四原告医疗费290元;2、判令上海交通***********赔偿四原告医疗费346,537.7元(要求上海交通***********按照30%比例对上述金额进行赔偿);3、判令两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丧葬费46,9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4,1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护理费1020元、住宿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伙食费1200元、误工费15,663.99元,共计2,258,758.49元(要求两被告按照30%比例对上述金额进行赔偿)。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2日晚,患者李*洁(已孕29+3周),因出现咯血,伴胸闷,呼吸困难,全身乏力等症状,遂于2019年2月23日至上海市奉******处就诊。该院诊断结果如下:患者既往有先天性心脏病,曾于2004年经腹阑尾炎切除术,2004年因室间隔缺损行开胸修补术,2015年宫外孕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手术史。查血常规提示轻度贫血,产科...(本文书还有5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