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淄博开发****(以下简称“某某务所”)、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淄博开发****的法定代理人朱**、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代理费12万元及相关证据材料;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郭*男友认识多年,后经其介绍,原告与被告郭*相识,其自称为律师,可以代理离婚及相关财产纠纷案件。2023年3月,原告因离婚及相关财产纠纷与被告郭*联系,原告按照被告郭*的指示向其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代理费12万元,后被告郭*拿来一些书面材料让原告签字,在原告向其索要相关委托材料和发票时,被告郭*以律所保存为由,拒绝给原告提供。经查询,被告郭**被告淄博开发****的一名法律工作者,并非律师,其私自接案并私自收费后,未开展任何...(本文书还有3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