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万元,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且利息即是原告遭受的损失。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20年7月29日,被告以做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利用自己在银行上班的便利,就以原告的名义和房屋办理了34万元的抵押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由被告直接领取。2020年8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2021年正月底还清。借款后,被告以原告名义按时向银行支付了利息,但从2021年第二季度起被告没有按时支付银行利息,银行多...(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