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被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74243.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3日20时30分许,李**驾驶冀j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村路(祥荣车站西大堤十字路口),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磊所驾驶的冀j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和张天晴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全部责任。因被告李**驾驶车...(本文书还有2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