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与被告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席*:1、偿还代偿本息6283.79元;2、偿还逾期违约金(以6283.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的四倍自202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8日为528.65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4日被告因借款需求与福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9000元,合同对借款期限、利*、还款、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被告与黑龙江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本文书还有2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