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河某某********与被告张*、北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北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82282.76元以及直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号院**号楼**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京(2022)大不动产权第0××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京(2023)大不动产证明第0××9号房产享有抵押权。依法判决原告对第一项诉求中产生的全部债权及第二项诉求中全部诉讼费用,在以上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03月0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053】,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本文书还有2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