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黄*伙同晏**窜至内江市市中区内,使用自制“内六角”改刀、梅花改刀、银色剪刀等工具盗窃了被害人段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1155元的黑色本田sdh175-9普通二轮摩托车。之后,二人骑着盗窃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检查车子上是否定位时,被告人黄*被被害人当场挡获。对该盗窃车辆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
3.抓获说明,证实二被告人系被抓获。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二被告人刑事前科情况,其中被告人黄*系累犯。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依法对被盗窃黑色本田sdh175-9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了扣押,现已发还受害人。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窃摩托...(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