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8000元,利息127200元(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此后利息以此结算至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困难,于2014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贵州投资;2015年11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款194000元,现金交付6000元。尔后,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00元。因被告拖延还款,遂于2016年10月28...(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