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红小豆损失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5月,原告承包了王*平位于东宁市**镇**村牛窝沟9大亩土地。2023年,原告在上述土地耕种了红小豆,5月中旬长出红小豆苗。2023年6月份左右,被告对牛某管理不当,牛*原告种的9大亩红小豆啃食。原告耕种的9大亩地可收入5000斤红小豆,红小豆每斤5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
被告葛**辩称,被告在牛窝沟围了一块地放牛,被告用电子围栏将放牛的场地围了起来。原告的耕地在被告放牛场地范围内,被告为了防止牛进耕地,在耕地外围也安装了电子围栏。...(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